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其妹妹(另案处理)借款共计60万元。2019年年初,该科技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为使自家小妹的债权在将来财产分配阶段能够得到更多清偿,被告人何某动起了歪脑筋,他向妹妹提议将借款虚增100万元,这样妹妹就能占据更高的财产分配比例。后何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伪造了7张共计16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妹妹用伪造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何某的妹妹向法院提交了7张伪造借条并作虚假陈述。因其中部分承兑汇票在该公司的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过,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调取卷宗查证属实。承办法官随即向公安机关移交相关涉嫌犯罪线索。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何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宜兴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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