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自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实施以来,首例适用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所获赔偿金额较之前的标准增加2.5万元。
2020年10月,八旬老人潘某驾驶三轮自行车通过路口时,被何某超速驾驶的轿车撞倒,潘某受伤严重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潘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1月,潘某的妻子、女儿等4名继承人将何某及承保涉案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20年12月,宜兴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何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何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故本次事故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实施的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例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等等。据此,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方共获得赔偿29万元,相比旧的交强险赔偿标准增加了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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