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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来了?别太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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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近日,有一则上海的房产税开征的图片传的十分火热。
根据图片显示,该市民新购住房应征税面积约83.7平,税率0.4%,年度应缴纳房产税7565.65元。
很多人都在说:赶快抓紧买房!不然马上要征房产税了。
今天在这里,我和大家简单科普一下,如果是担心这个而买房,那完全没有必要!这只是极少部分不良中介或者炒房客在散播焦虑!
实际上,上海市和重庆市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而本次发布的《通知》主要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内容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也就是说,上海在2011年就成为了房产税的试点城市,此次这张图,并不能成为房产税开征的讯号。
并且,根据官方权威人士回答: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支撑与授权,所以此次出台的政策仍与2011年的在主体上保持一致,并不能有更大突破,只能起到重申的作用。
所以,房产税离我们的生活,其实还远着呢。
但有些朋友,还是要注意,一旦房产税开征,这几类朋友可能会受到影响:
一是多套房产拥有者。我国房地产税大概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超出免征面积的部分税率依次提高。
二是盲目加杠杆炒房者。房地产税开征后,承担巨大债务的炒房者的持有成本随之上升,容易造成亏损。
三是高档住宅持有者。如果房地产税的税收优惠仅限于首套普通住房,那么豪华公寓、别墅等高端住宅就需要全额缴税,税基较高。这个可以参考重庆的标准。
以下为通知具体内容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上述“无住房”是指,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各自所属的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六、关于本市居住证问题
本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
七、关于部分个人住房的税收减免问题
对部分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具体包括:
1.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
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2.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
八、关于申报纳税期的问题
应税住房房产税按年计征,并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应税住房权属转移的,其尚未缴纳的房产税税款,应当在转移时申报缴纳。
九、关于相关信息变化的处理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
十、关于本市房产税试点的工作机制问题
市政府成立了由市财政、税务、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各区应当参照市政府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税务局。
十一、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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