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规范养犬
是爱犬人士最基本的文明素养 而遛狗不牵绳、违规养犬等行为 不仅是道德问题,更要受法律约束
近日,李某某(女,40岁,暂居我市)因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被城管执法人员查获。执法过程中,李某某拒不服从管理欲强行离开,并采取辱骂、抓挠、撕咬等方式暴力对抗,至一名城管队员轻微伤。
接到报警后,宜城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李某某接受调查。经查,8月17日上午7时许,李某某与家人携带三只犬只在城区朝阳路附近散步,对一只成年犬牵绳,两只幼犬未牵绳,城管队员上前制止并进行法律宣教,李某某则表示“自己的两只狗还小,不会咬人。”
城管队员出示执法证件拟对其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罚,李某某情绪激动,将执法证件和宣传资料打落在地并要强行离开,在城管队员上前阻止过程中,李拒不配合且多次以辱骂、抓挠、撕咬等方式阻碍执法。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如今,犬类已经成为 不少市民重要的家庭成员之一 但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 也随之而来 诸如上述“犬只还小,不会咬人”的说辞 都是犬主人不负责任的借口
《宜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宾馆、车站候车室、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四)不得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遛区域和时间段内遛犬; (五)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八)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农林部门。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适用于养导盲犬的盲人和养扶助犬的肢体残疾人。
警方提醒 遛狗牵绳,既是文明养犬的基本要求,也是犬主人对爱犬主动负责、防止犬类伤人的具体体现。类似遛狗不牵绳还不听劝阻提醒,甚至以暴力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群众,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依规文明养犬,在遇到工作人员查纠提醒和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配合并纠正不文明行为,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