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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一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单位该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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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在工作中因病猝死,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休返聘职工在工作中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唐某原为某集团分公司员工,2017年4月,唐某到龄退休后,即受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先工作。2018年1月16日上午,唐某到某农贸市场履行日常工作,在去上公共厕所时突然倒地不起,后由围观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未特指的急性心肌梗死”。
唐某去世后,唐某家属将某集团分公司及该集团总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唐某家属认为,因唐某和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且长期超负荷劳动是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分公司对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1万余元。
该分公司、总公司均辩称,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是其在工作间隙上公共厕所时,其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工作性质无任何关联,要求法院驳回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唐某家属提供唐某生前负责工作的具体明细、搜狗地图截图、欠费清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说明唐某工作区域跨度较大,多处于乡村偏远地区,且经常需要晚上加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长累计超过12个小时,在正常工作外,还需要额外花时间完成税费催缴任务。证明该分公司在安排唐某工作时,未尽到唐某年龄、身体条件与实际工作量是否恰当的注意义务。
该分公司、总公司提供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其公司出具的申请书1份,唐某在该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其虽已退休,但“身体健康,能认真负责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特此申请在新的一年继续工作”,以证明唐某是明确公司的工作性质,唐某自认为其身体完全可以承受原先工作强度,公司安排唐某退休后的工作内容也与其退休前相一致,其公司并不存在相关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唐某退休后受聘于分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病而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雇主分公司承担。考虑到唐某对自身健康状况认识不足,与其返聘时所作承诺不符,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了雇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分公司按照3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总赔偿额为95万余元,故分公司应赔偿唐某家属28万余元,总公司在分公司财产不足补偿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病死亡,作为雇主的分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医院证明,可以明确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唐某应明知其自身健康状况能否胜任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但其在承诺书中已明确其身体健康能完成各项任务,可见其健康状况与所作承诺不符,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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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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