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局发布了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其中,对于住宅有了新的规定。
提炼内容如下:
卧室: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2 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 3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m。
层高:
1、层高不应低于3.00m; 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电梯:
1、入户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2、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关于容积率、绿化率等规定:
关于光照时间规定:
关于卫生间,厨房:
4.1.6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跃层或多层套型,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配置1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卫生间门应具备或预留向外开启的空间要求。 4.1.9 卫生间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防潮层; 2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 3卫生间地面设有地漏时,应设坡度不小于1%的排水坡坡向地漏。 4.1.10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12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使用条件,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 4.1.13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14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更多内容,可以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官方内容。 此次为第三次的意见征求稿,有关于层高设置了3米的高度,其实在市场上,大部分的产品还是在维持2.9米左右的层高,3米甚至以上的,基本上都是中高端改善项目了。
并且,此次意见稿还在电梯、卫生间、厨房等做了详细规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居住环境。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