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太湖流域已全面进入十年退捕期,但在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
今年3月的一天,居住在太湖边的江春主动找到胡华、刘明,提出到太湖捕捞太湖虾卖钱的想法。胡华、刘明两人明知太湖退捕后不能捕捞,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还是同意加入。几天后,这三人购买了一艘快艇,为解决快艇停靠问题,江春还专门在河堤处挖出“小码头”,并用篷布遮盖伪装。
有了捕捞船,江春等人便通过电拖网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虾。4月4日晚,这支非法捕捞小分队明确分工后,开始第一次捕捞。从当日21时至次日3时许,小分队捕捞太湖虾80余公斤,后在鱼贩子易强的帮助下卖了近1.4万元。
尝到甜头的几人,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因人手不够,他们还通过刘明找来其弟刘天帮忙,每参与一次,支付500元酬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除恶劣天气和行政部门严查时段外,小分队几乎每天半夜都在捕捞太湖虾。
4 月 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太湖里非法捕捞鱼虾。于是,市公安机关联合太湖渔政部门展开侦查,并于5月1日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江春等人,查扣太湖虾115公斤多。经过循线追寻,同日一并抓获收赃运输的易强。
8 月 案件被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孙艳丽仔细审阅案卷发现,江春等五人已形成一条集捕捞、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灰色产业链,非法捕捞太湖虾1000多公斤,从中获利36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江春、胡华、刘明、易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太湖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遂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考虑到刘天系受雇用参与非法捕捞,不领取高额工资或利润分成,且只负责捡虾工作,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行政处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