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企业主: “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有“理”而且有“利”,所谓“理”,劳有所安,是人类最朴素的愿望;所谓“利”,且不说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业绩,企业规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本身也是一种“获利”。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治理已成为抓安全生产的鲜明导向,国家在法律体系层面进行不断调整完善。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构建全员安全责任制,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强制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
1、执法标准更高行政处罚由“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可以处”全部修改为“处”,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当进入立案处罚程序; 2、 处罚力度更大针对企业基础性工作,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等,首次执法检查发现以上任一行为,最高处罚金额达10万元。针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实施高限处罚,一般事故若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达500万元; 3、 惩处方式更严在普遍提高行政处罚数额的同时,还借鉴环保法等立法经验,针对“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为,执行“按日计罚”制度。
此外,今年2月1日,《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出台并实施,《规定》明确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这项工作是防范化解企业安全风险的有效举措,是促进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治理”的现实需要,是从根本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创新抓手,各企业必须将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抓紧抓牢抓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积极主动调整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把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和每一名从业人员,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健全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有力有序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向您和贵单位为宜兴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致以崇高的敬意!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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