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 由于伤情特殊不能立即进行伤情鉴定, 如今已时隔13年, 还能依法起诉维权吗?
2008年2月9日,市民董某驾驶父亲的汽车,与摩托车驾驶人单某相撞,造成单某左腿骨折。经市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单某接受了骨骼内固定术,董某垫付了5.5万元医疗费。
2009年,单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当时单某左腿骨骼还装有内固定,不具备鉴定条件,单某只能撤回起诉。之后,单某每年定期去医院拍片治疗,但由于伤情恢复缓慢,直到2019年7月,才被医院确认可以结束治疗,取出内固定。
2019年12月,单某申请伤情鉴定。
2020年1月,鉴定机构评定单某误工期15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
2021年2月,单某将董某及董某父亲、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5万元。
两家保险公司认为
庭审中,因为单某无法提供其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票据和其他就诊资料,两家保险公司认为,仅有病历不足以证明单某因交通事故连续治疗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已经13年,案件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董某和其父亲 董某和其父亲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表示如需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返还董某先期已经支付的5.5万元医疗费。
法官 法官依法调取了单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X光片,发现X光片拍摄时间与单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时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单某在事故后确实进行了连续治疗,直到2019年7月才完成治疗,经医院诊断,可以取出内固定。因此,法院认为,单某完成治疗取出内固定的时间为2019年7月,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也应从该时间起计算,故未超过诉讼时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本起事故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董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认其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此,单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应由董某承担的部分,由商业险承保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向单某赔偿损失6.5万元,返还董某已支付的医疗费5.5万元,由商业险公司赔偿单某4.5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