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 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 苏BH***3白色轿车上有人 在荆邑大桥南面红绿灯处 向车窗外突然扔出一个矿泉水瓶 影响交通安全 接到举报线索后,宜城交警中队 组织专人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通过核实路口监控视频资料 锁定了嫌疑车辆, 并找到了车窗抛物的乘车人员 4月15日,宜城交警中队联系上了当事人纽某 其承认了自己车窗抛物的行为 并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的处罚。 同时经教育,纽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写下文明出行承诺书,保证今后会文明乘车,遵守交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