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零距离

搜索
查看: 2761|回复: 6

以汽车做抵押向他人借款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拿回汽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1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近日

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判决明确表示

借款人在未归还借款前

不能主张返还质押物

2018年5月,陈某因为资金需要分两次向李某借款30000元和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归还借款,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陈某和李某还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为30000元借款作质押担保,陈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吉普汽车一辆质押给李某,并将车辆驾驶证和一把汽车钥匙交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陈某仅归还9000元,李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其余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陈某辩称自己会归还借款,但提出要李某先将质押汽车归还。“汽车比借款值钱多了,我就是卖了汽车再还款也完全没问题。”陈某说。而李某则陈述,质押的汽车已被他人开走,其已经报警处理。“应该是她先还借款我再还车,钱还没还,我凭什么给她车?”李某坚持要求陈某先行还款。

微信图片_20190618110524.jpg

法院判决

李某和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效,陈某以其自己的汽车做质押为其向李某所借的30000元借款做担保,在陈某未能全部归还3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前提下,陈某不能主张返还汽车。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李某剩余借款61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陈某向李某借款并将汽车质押的行为系设立动产质权的行为,即为债务设立担保,陈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李某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本案中,只有陈某归还李某借款后,李某才负有归还陈某汽车的义务。如果陈某归还借款,李某不能归还汽车,则陈某可以另行起诉李某归还汽车,确实不能归还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车抵押了,不还钱车就是人家的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可以先借钱去还款,然后再卖车还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所以呀,抵押需谨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车肯定不止7万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抵押之前就要想好还不还的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6-1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真的是抵押要谨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